国家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
“十五”及“十一五”期间,国家对资源再生综合利用产业给予了一系列政策扶持:
2002年1月10日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的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目录》,将“废旧轮胎”列为回收、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;
2005年6月27日和7月2日国务院相继下发了《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》和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》国发[2005]21号和23号文件,明确指出要把“废旧轮胎”作为回收利用的重点之一,“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”。并要求“坚持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”,强调“要结合我国国情,加快研究建立和健全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”;
在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》中,将轮胎翻新再制造等列入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,并将“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”列入我国的又一项基本国策;
2008年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《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》和《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,即156号和157号两个文件,进一步加大了在财产政策上的扶持力度;
2009年1月1日施行的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第四十条规定,“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、工程机械、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”
在国家一系列产业政策的指引和扶持下,废旧轮胎作为可再生资源被提倡循环利用已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,也给轮胎翻新与循环利用行业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。我国废旧轮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就:旧轮胎翻新量逐年上升,再生胶产业蓬勃发展。全行业开始实现从传统工艺方法和传统观念,向新型工业化和有利于节约资源、保护环境的清洁生产转变;从简单的回收利用、减少污染,向遵循生态规律,以清洁生产、资源循环利用和废旧物无无害化处置等内容的转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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